代办营业执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6 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 50 号)
5、《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 [2005]498 号)
6、《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京药监发[2006]2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7、《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9 号)
8、《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
期限:代办营业执照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开办由所在区县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在现生产地址上开展其他品种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代办营业执照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
3、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4、 代办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1份;
5、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1份;
6、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
7、 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1份;
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代办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或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